第733章:不约而同的电影计划
第733章:不约而同的电影计划 (第1/2页)“管是不是抄的还是怎样,反正我觉得好看就行了,更何况现在也没有一个定论能够证明确实是抄的,很可能确实就是一次巧合。”
“你们之前可不是这么说的,这叫什么?双标?这是双标吧?”
“给我气笑了,反正不论怎么说,你们都有理由去说是吧?”
“不然你们还想怎样?非要揪着不放是吧?而且夏远这本现在也才出了第一部,哪怕是有初稿,后面的质量怎样还不好说呢,不要高兴的太早了。”
反正对于于寺的粉丝而言,现在她们又发动了她们的第二被动技能,那就是拒不承认。
情况就这么僵持住了。
其实现实就是如此令人无奈,版权纠纷和知识产权纠纷太难有一个合理的界定范围了。
因为在函夏,抄袭这个东西实在是太难鉴定和鉴别了,更何况函夏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其实还有很大的漏洞,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这点通过于寺直到现在都还相安无事,就可见一二了。
因为维权难,就是赤裸裸的现实。
函夏部份规定制定较早,未能完全适应快速发展的经济形态。
尤其是数字经济、知识产权新形态等,对新型产权,如数据产权和文艺作品产权等界定不清。
很多条文有时存在模糊性,给实践带来困难。
随后就是举证责任这一方面以及难度,在产权纠纷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中,维权者往往面临“举证难”的问题。
获取充分有效的侵权证据成本高、难度大、专业性要求强。
再加上侵权成本又特别低,从而导致维权成本高,过程又会相对漫长,规定的侵权赔偿额有时偏低,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包括维权成本、商誉损失等,甚至低于侵权者的获利,导致“抄袭有利可图”。
而维权人维权需要投入大量时间、金钱和精力,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调查费等,且结果不确定,形成“赢了官司赔了钱”的现象,非常打击维权积极性。
反正对于一般人来说,被抄袭或者被侵权了,反而不愿意花费几年的时间和无数的经历,还有奔波的金钱去追求一个结果。
这也是为什么在函夏会有这么多知识产权被侵占的事情发生的原因所在了。
甚至这帮人能嚣张到什么程度,他们甚至敢把别人的本名拿去注册成商标,去找叫这个名字的那个人索要赔偿。
否则那个人甚至不能再使用自己的名字。
亦或者人尽皆知的,体育界的双桥事件,也就是前几年才彻底定了性,判定函夏的那个是侵权,那个品牌被勒令要求改名。
可是,这是正义来了吗?表面上看或许是如此,虽然有点迟到。
可是回首再看呢?那件事在迎来最终的结果之前,已经扯皮了二十几年,函夏的那个品牌也依靠这个名字敛财上百亿,早就已经吃的盆满钵满。
这时候再要求改名,就算改了,又有什么用呢?
迟来的正义,那还会是正义吗?
虽然这么些年函夏也一直在致力于完善产权保护的相关条文,可是一直以来一直都是收效甚微,还有一段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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