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 河内的人只替我守四十八小时
第二十三章 河内的人只替我守四十八小时 (第1/2页)办事点还没挂牌,吴程先替我守了一次四十八小时。
二〇〇四年八月,一批酒店厨房设备从河内外仓转往澜城。十二只木箱,货值三十八万元,付款分成验货与到货两段。梁佩核封条时发现第七箱比发货清单重四十二公斤,外壳没有开,编号也对。
供应商解释木箱受潮,木材吸水增重。四十二公斤足以多出一台小设备,不可能只是雨。我们要求开箱,供应商代表不同意,说开箱会破坏原厂封装,后续保修无效;若拒收,则视青川违约,首款不退。
货车已预约第二天早晨。每迟一日,车费和酒店施工都会增加。方启荣在澜城建议先运回来,到了自己的仓再开。只要设备数量不少,重量多不是损失。
梁佩没有听电话指示直接放行。她按试仓合同把十二箱全部移入争议区,启动四十八小时冻结。冻结期间,供应商、承运人、吴程和青川任何一方都不能单独移动。她给我发来的传真只有事实,没有猜测:第七箱重、封条完整、供应商拒开、期限至后日下午四点。
我当晚赶到河内。赵坤没有来,派方启荣带原采购合同;许盛作为设备验收人同行。吴程在仓门口等,却没有参加我们与供应商的价格争论。他只确认争议区的箱子没人碰过,并提醒四十八小时到期后,若无共同方案,他会按合同把货退回发货方,仓费照收。
供应商代表拿出原厂重量单,第七箱出厂重量比现在轻四十公斤。受潮说法自己站不住。他又说可能是运输加固物,开箱仍会失保。许盛检查木箱底部,发现四颗钉子的锈色比其他新,说明底板曾拆。
我们提出在双方见证下只拆底板,不动原厂主封。供应商拒绝,要求先付尾款。方启荣私下告诉我,可以把尾款存入吴程账户,由吴程担保开箱后再放。但吴程已经明确不代收。他若为了这单破例,之后每个客户都会要求他替青川做中间人。
我没有求他,只请一家双方认可的检验行到仓称重、拍照并封存。检验费六千元,若设备无问题由青川承担,若有非合同物由供应商承担。供应商代表拖了三个小时才同意。
底板打开后,箱里除了厨房冷柜,还有四只铅块,用油布绑在内框。冷柜型号比合同低一档,重量不足,供应商用铅块补到原厂单附近,却因计算错误多出四十二公斤。封条完整,是因为替换从底部完成。
供应商代表声称自己不知情,是上游装错。我不要求他当场承认故意,只把检验结果、型号与合同并排。十二箱全部暂停,首款与检验费进入追索。若四十八小时内换成正确设备,合同继续;若不能,青川解除并要求返款。
第三十六小时,供应商提出换第七箱,其他十一箱照运。许盛逐箱从底部检查,又发现第二箱螺钉有动过痕迹。开箱后,第二箱型号正确,内部却少一组铜管。到第四十六小时,供应商同意全部退回并在七日内返还首款。
四十八小时到期前十三分钟,双方签完退货。吴程开争议区,货由原车运回。青川损失施工延期、差旅与另找设备的价差共十一万,追回首款与检验费。酒店晚开一层客房十六天,没有因此停整个项目。
赵坤事后问吴程,若我们晚十三分钟,他是否真把货退回。吴程说会,因为他的承诺只是守到四点,不是替任何一方等到方便。赵坤觉得这种人难交朋友,我说正因为期限会到,他给的四十八小时才值钱。
这件事传给另一家设备商。对方愿意按正确型号补货,价格高五万,却接受到仓开箱验收后付尾款。我们没有因害怕再次被骗便把所有供应商当骗子,只把底板、重量与原厂序列号写进以后验收。
办事点九月正式启用。十二平方米房间里只有两张桌、一只铁柜、一部传真机和三把不同颜色的钥匙。梁佩掌日常账,阮文山负责北线与河内之间的现场签收,第三把钥匙由吴程仓库值班室封存,只在前两人都不能到场且货物需要保全时启用。吴程不因此成为青川负责人,也不对账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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