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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14章 律法为至高

第514章 律法为至高 (第1/2页)

永昌二十九年,正月十五,上元佳节。洛阳城内外,火树银花,人声鼎沸,天子与民同乐,解除宵禁三日,一派盛世升平景象。然而,皇城大内,政事堂旁那间门窗紧闭的厅堂内,气氛却凝重得几乎能滴出水来。炭火依旧烧得很旺,却驱不散争论激起的灼热与寒意交织的诡异氛围。
  
  《宪章》起草的核心争议,终于从相对外围的“臣民权利”,推进到了最核心、也最敏感的领域——皇权与律法的关系,或者说,皇帝的权力边界究竟在哪里。
  
  摆在众人面前的,是狄仁杰根据李瑾的理念、结合众人连日来争吵妥协的初步成果,并加以润色、调整后,拟出的《宪章》草案新章节,暂名为“国宪篇”。其中开篇明义的第一条,就石破天惊:
  
  “律法者,国之权衡,时之准绳,天下公器也。天子承天景命,抚育万方,为天下主,亦当垂范天下,恭行律法。凡国家大政,赏功罚罪,生杀予夺,皆需明定律令,布告中外,一体遵行。皇帝诏敕,不得与已颁之成法明律相悖。若有特旨需出律外,当经三省复议,明示缘由,著为定例,以昭慎重。”
  
  短短百余字,却像一块烧红的烙铁,烫得在座所有大臣心头剧震,冷汗涔涔。如果说之前“君权天授而显于民”还只是理论上的争辩,“臣民权利”还带有安抚和道德劝诫意味,那么这一条,就是赤裸裸地、直接地对皇权施加限制了——皇帝也要守法,皇帝的命令不能违背已经颁布的成文法,即便要有“特旨”,也需要经过特定程序并说明理由!
  
  “荒谬!大逆不道!此乃乱国之本,亡国之音!”礼部尚书崔日用几乎是拍案而起,脸色铁青,胡须颤抖,指着那纸条文,手指都在哆嗦,“狄相!诸公!此等条文,岂可形诸文字?简直……简直骇人听闻!‘皇帝诏敕,不得与成法相悖’?那要皇帝何用?天子口含天宪,言出法随!律法本就是天子所定,用以治民,岂有天子反受其制之理?这……这置君王于何地?置纲常伦理于何地?!”
  
  他激动得几乎要背过气去,身旁的同僚连忙搀扶。但他的话,却道出了在场绝大多数人,甚至是包括宋璟、张柬之在内的支持宪章者的心声深处的惊惧与疑虑。限制君权可以讨论,但将皇权明确置于“法”之下,这完全颠覆了千百年来的政治伦理和权力结构。
  
  “崔公稍安。”狄仁杰的声音依旧平稳,但面色也极为凝重,他环视众人,缓缓道,“此条立意,确乎惊世骇俗。然,诸公细思,历朝历代,因君王一时喜怒,法外施恩,或法外加刑,而导致赏罚不明、冤狱丛生、朝纲紊乱之事,还少吗?汉有武帝之‘腹诽’,本朝……亦有来俊臣、周兴之辈,曲解律意,罗织构陷,冤魂无数。其根源何在?”
  
  他顿了顿,目光锐利:“根源之一,便在律法威严不立,君王可凭一己之私,随意逾越、曲解、甚至践踏成法!律法若不能一以贯之,不能成为至高之准则,则奸佞可借此弄权,宵小可借此钻营,而良善无所措其手足,天下何以宁定?”
  
  刑部尚书若有所思,接口道:“狄相所言,确有道理。律法无常,则·民无所依,吏易为奸。本朝永昌以来,陛下力行法治,修订律疏,力求明刑弼教,正是为了杜绝前朝之弊。然……”他话锋一转,苦笑道,“然此条将君王亦明确置于法下,是否……是否过于绝对,有伤君王威仪?且‘三省复议’云云,三省本是奉诏行事,若皇帝诏令需经三省复议方可‘出律’,那三省岂非有了驳回君命之权?此万万不可!”
  
  “非是驳回,”张柬之沉吟道,他一直在仔细揣摩李瑾的深意和狄仁杰的措辞,“狄相条文之意,乃是‘当经三省复议,明示缘由,著为定例’。其重点,在于‘明示缘由’与‘著为定例’。意在促使皇帝出特旨时,需有充足、公开之理由,且此特旨本身,亦需成为新的‘定例’,即新的法律一部分,而非可随意更改、朝令夕改的私命。此乃增加特旨之严肃性与规范性,防止随意性,并非赋予三省驳回之权。皇帝若坚持,最终仍可颁行,只是需经此程序,并留痕于史册、法典。”
  
  “即便如此,亦是束缚!”一位年迈的宗室郡王颤声道,“天子行事,何需向臣下‘明示缘由’?又何必将特旨著为定例?今日可为此事破例,明日即可收回成命,此乃天子之权!若事事需循规蹈矩,留痕于史,天子威严何在?临机决断之能何在?若遇非常之事,急需处置,岂不贻误时机?”
  
  争论再次陷入僵局。一方坚持“律法至上”、“皇帝亦需依法”,认为这是杜绝人治弊端、确保长治久安的根本;另一方则坚守“皇权至上”、“天子口含天宪”,认为这是动摇国本、束缚君王手脚的僭越之举。双方都引经据典,各执一词,互不相让。支持前者的,多是从现实政治教训和李瑾理念出发,怀有深切的忧患意识;支持后者的,则是从千百年来的政治传统、意识形态和自身对皇权的敬畏与依附心理出发。
  
  狄仁杰感到前所未有的压力。他知道,这才是真正的深水区,是皇权与法权、人治与法治最根本的冲突。李瑾提出的这个理念,太过超前,几乎是在挑战整个帝制时代的权力逻辑。他必须找到一条既能体现“律法尊严”、又能为皇帝和绝大多数朝臣所接受的表述方式。
  
  “诸公,”狄仁杰再次开口,声音带着一丝疲惫,但目光依旧坚定,“李相于病榻之上,念念不忘者,乃防后世昏暴之君,滥权祸·国。其心可悯,其忧深远。此‘律法为至高’之条,立意正在于此。然,如何表述,既能彰显律法之尊严、规范权力之行用,又不损及君王必要之权威与临机决断之能,此乃我辈当下之要务。”
  
  他拿起笔,在面前的纸上边写边说:“或可如此措辞:‘国家设律立制,所以定分止争,禁暴止邪,期于至公。天子奉天承运,统御万方,为律法之本源,亦当率先垂范,严遵律制。凡常行政务,赏功罚过,皆需明依律令,以昭公允。’此处强调皇帝是‘律法本源’,同时‘率先垂范’,既维护了皇权的至高起源,又提出了‘垂范’的期望。”
  
  “至于特旨,”狄仁杰继续道,“可写:‘若遇军国急务、非常之事,需出律外以为权宜,天子可颁特旨。然特旨之行,当经中枢重臣(如宰相、相关衙门)咨议附署,明示情由,并酌情著为令、格、式,补律之未备,以期垂范久远。’如此,既承认皇帝在特殊情况下的‘权宜’之权,又强调了需经咨询、明示理由,并可适时将合理特旨上升为补充性法规,而非随意性的个人命令。”
  
  这个修改方案,巧妙地将“皇帝需依法”的刚性要求,软化成了“皇帝是法源”+“率先垂范”的道德倡导;将“不得违背成法”的绝对禁令,转化为了对“常行”事务需依法、“非常”事务可权宜但需规范的程序性要求;将可能具有“驳回”意味的“三省复议”,改为了更柔和的“咨议附署”。虽然核心精神——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对皇权的程序性制约——依然存在,但表述上圆滑了许多,更符合当时的认知和政治语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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