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13章 臣民权利书
第513章 臣民权利书 (第1/2页)永昌二十九年,正月。洛阳城的年节氛围还未完全散去,上元灯会的余韵仍在大街小巷流淌,但帝国的政治中心——皇城大内,却已笼罩在一层与喜庆格格不入的严肃与凝重之中。自腊月廿八延英殿那场石破天惊的会议后,《大周盛世宪章》的起草工作,便在皇帝武媚娘的严令和宰相狄仁杰的主持下,紧锣密鼓却又秘而不宣地展开了。
参与起草的核心成员,除狄仁杰、宋璟、张柬之三位宰相外,还包括了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尚书,御史大夫,谏议大夫,以及被特意召入的几位以学识渊博、精通典制著称的翰林学士和致仕老臣,宗正寺和太常寺亦派员参与咨议。这是一支涵盖了朝廷主要衙门、兼顾了革新与守旧、实务与清议力量的庞大团队,也预示着起草·过程的艰难与博弈。
起草的地点,设在平日宰相们议事的政事堂旁一间僻静宽敞的厅堂内。厅堂门窗紧闭,炭火融融,却驱不散众人心头的寒意与纷乱。厚厚的帘幕垂下,隔绝了外界的窥探与喧嚣。案几上堆满了从兰台、秘阁调来的历代典章制度、律令格式,以及《尚书》、《周礼》、《贞观政要》等经典。空气中弥漫着墨香、陈旧书卷的气息,以及一种无形的、紧绷的张力。
争论,从第一次会议就开始了,而且异常激烈。焦点,自然集中在李瑾提出的、并被皇帝原则上认可的“君权天授,而显于民,当为民用”这一根本原则,如何具体化为《宪章》条文,尤其是如何界定“民”(在此处更准确地说是“臣民”)的“权利”与“义务”。
“荒谬!简直是荒谬绝伦!”保守派中坚、礼部尚书崔日用脸色涨红,将手中的一份草案草稿重重拍在案上,“‘臣民之生命、财产,非依律法,不得擅夺’?此乃天经地义!何须写入宪章?律法自有规定!写入此处,置君王于何地?莫非君王要处置某个臣子,还需先翻看此宪章,看看是否‘依律’不成?这岂不是将君王与庶民等同,束缚君王手脚?”
他出身博陵崔氏,是传统礼法的坚定维护者,对任何可能削弱君王神圣性与绝对权威的条文都极为敏感和抵触。
“崔尚书此言差矣。”刑部尚书,一位相对务实、深受李瑾影响的官员沉声道,“写入宪章,正是要彰其重要,定为根本。律法可修可改,宪章高于律法,非经特定程序不得轻动。此条旨在明确,即便君王,亦需遵循律法程序,不可凭一己好恶,肆意剥夺臣民性命家产。这正是为了维护律法尊严,防止……防止冤滥。”他最后几个字说得很轻,但在场众人都明白其意——武则天朝初年酷吏横行、罗织构陷的阴影,并未完全散去。
“那这条呢?”另一位出身关陇集团的官员指着草案另一处,声音尖锐,“‘臣民有依法科举入仕、依才授官之权利’?科举取士,本是朝廷恩典,广开才路,何时成了臣民的‘权利’?若人人皆以为有权利科举、有权利做官,朝廷不能取才,岂不是要天下大乱?此条断不可行!科举乃为国选才,岂是人人可求之‘权利’?”
“还有这条,‘臣民有陈情、诉讼、申辩之权,官府需依法受理,不得阻挠、拖延、枉法裁判’。”一位御史台的官员皱眉道,“若如此,刁·民讼棍岂不蜂起?些许小事皆要告官,官府如何应付?此条看似保护小民,实则助长刁风,扰乱吏治!”
“此言谬矣!”宋璟终于忍不住,出言反驳,他虽也觉有些条文过于超前,但更看重其约束官府、保护良善的初衷,“民有冤屈,若无门可诉,或申诉无果,则冤气郁结,易生祸乱。给予陈情诉讼之权,并规定官府需依法受理裁判,正是为了疏解民怨,彰显朝廷公正。至于刁·民讼棍,自有律法制裁,岂可因噎废食?”
张柬之也补充道:“诸位,李相提出此宪章,本意是为国定规,防患于未然。其核心,便在‘权责’二字。既要明确君王、朝廷之权责,亦需界定臣民之权责。所谓臣民之‘权利’,非是凭空赋予,而是自古有之。圣人云‘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又云‘天子作民父母,以为天下王’,父母对子女,有养育教诲之责,子女对父母,亦有奉养孝敬之义。此乃天伦,亦是君臣之道。宪章所言臣民权利,如生命财产不受非法侵夺,如科举入仕之途公平开放,如冤屈有处可申,正是‘父母’对‘子女’应尽之责,亦是朝廷保有百姓、稳固社稷之必需!岂可视为洪水猛兽?”
他巧妙地将“权利”与儒家的“责任伦理”挂钩,试图在传统话语体系中为这些新概念寻找合法性。
狄仁杰端坐主位,一直凝神静听,没有轻易表态。他深知此事之难,难于上青天。李瑾留下的理念骨架太大胆,几乎是要重新构建一套政治伦理和权力运行规则。如何将这些理念转化为能被当下绝大多数朝臣、乃至天下士人接受的条文,同时又不失其制约权力、保护臣民(哪怕是有限保护)的初衷,需要极高的政治智慧和文字技巧。他必须平衡各方,既要推进皇帝认可的宪章制定,又要避免引起过于激烈的反弹,导致事与愿违。
“诸公,”狄仁杰缓缓开口,声音平和却带着不容置疑的份量,“陛下旨意,是为江山社稷长远计,制定根本大法。宪章之要,在‘定分止争’,明确各自权界,使上下有所遵循。关于臣民权利之条款,确需慎之又慎。老夫以为,可把握几个原则。”
众人安静下来,看向这位德高望重、被皇帝委以主持起草重任的老宰相。
“其一,所有条款,需有经典依据,或可从现行律令、祖宗成法中引申而出,不可凭空创造,更不可与圣人之道、朝廷纲常明显抵触。譬如‘生命财产’之保,可引《礼记》‘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及《孟子》‘制民之产’;科举之公平,可引《尚书》‘明明扬侧陋’及本朝科举取士之祖制;诉讼之权,可引《周礼》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及历代帝王‘慎刑恤狱’之训。”
“其二,条款需立足现实,考虑可行。不可过于理想,脱离当前吏治、民情。譬如,可强调‘依法’、‘依制’,将权利之行使,框定在现行律法与制度框架内。如此,既彰保护之意,又不至于立刻冲击现有秩序。”
“其三,权利与义务,需对等而言。享权利,亦需尽义务。臣民之权利,可写。臣民之义务,如纳税、服役、守法、忠君爱国,亦需明确写入,且位置在前,以示君臣大义,本末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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