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九章刑名之度
第七十九章刑名之度 (第1/2页)秋意渐深,信阳城内外各项事务依旧在朱炎设定的轨道上稳步推进。龙口堰工程进展顺利,周文柏筹备“经世学堂”已初拟章程,营盘整训亦在持续。然而,这一日,一份来自信阳州衙的寻常刑名案卷,被例行呈送至总督行辕备案时,却引起了朱炎的格外留意。
案卷记录了一起并不复杂的田土纠纷:城东两户农家,因一垄田地界限不清,争执不下,继而殴斗,致一方轻伤。州衙判决依《大明律》酌定,伤人者笞二十,赔偿药费,田界则由里老与衙役重新勘定。
案情本身无甚出奇,引朱炎沉思的是案卷中记录的审理过程与判决依据。通篇皆是依律条文,严谨刻板,于纠纷根源——那模糊不清的田界,以及双方积怨的由来,却着墨甚少。判决看似依法办事,了结此案,但朱炎深知,此类乡邻纠纷,若不能化解心结,仅凭刑罚威慑,日后难免再生事端。
他想起穿越前所知的一些司法理念,强调调解与息讼,重在化解矛盾,而非简单裁断。大明民间素有“讼则终凶”的观念,官府也提倡“无讼”,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因吏治腐败、程序繁琐,使得百姓畏讼如虎,或因判决不能服众而埋下隐患。
“文柏,”朱炎放下案卷,对侍立一旁的周文柏道,“你观此案,州衙处置如何?”
周文柏略一思索,答道:“回大人,州衙依律判决,并无不妥。田土细故,殴斗轻伤,皆是民间常事,如此了结,也算公允。”
“公允或许公允,”朱炎微微摇头,“却未必能‘息事宁人’。那受伤者虽得赔偿,心中怨气可曾平复?田界虽经官府划定,另一方可会心服口服?若里老处事不公,或胥吏日后借此生事,这看似了结的案子,恐怕仍是日后更大冲突的引子。”
周文柏闻言,若有所思:“大人的意思是……判决之后,还需有‘安抚’与‘善后’?”
“正是此理。”朱炎颔首,“刑名之事,不止于断案,更在于防患于未然,化解于基层。律法条令是筋骨,而情理调解则是血肉。筋骨不可无,血肉亦不可少。”
他并非要颠覆现行律法体系,那非他力所能及,也易引起士林非议。但他可以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尝试注入一些不同的理念和做法。
思索片刻,朱炎对周文柏吩咐道:“你以总督行辕名义,草拟一份文书,下发各州县。其一,重申审理民间田土、钱债、婚姻等‘细事’时,除依法查证外,须充分听取当事双方及乡邻里老陈述,探究纠纷根源,并在判词中予以体现,力求‘情法两尽’。”
“其二,鼓励地方官或佐贰官,于判决之后,视情况对双方进行劝导,或责令乡约、族老协助调和,以期真正化解矛盾,而非一判了之。”
“其三,严令胥吏不得借诉讼之机,需索当事人,增添‘陋规’杂费,违者重惩。可尝试推行‘讼费定规’,将诉讼可能产生的纸张、抄录等费用明示于众,杜绝暗中加派。”
周文柏一边聆听,一边快速记下要点。他意识到,朱炎此举,意在将治理的触角延伸至司法过程的细微之处,通过规范程序和强调调解,来提升判决的公信力与社会的和谐度,这同样是一种“润物细无声”的改造。
“大人所虑周全,属下这便去草拟文书。”周文柏应道,旋即又提出疑问,“只是……各地官员素质不一,胥吏积习难改,此令下去,执行起来,恐成效各异。”
“本官知晓。”朱炎语气平静,“不求立竿见影,但求播下种子。先从我们掌控较力的信阳、汝宁等地做起,树立典范。日后督查观风,亦可将此项纳入考量。”
他深知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绝非一纸文书所能改变。他所能做的,便是在自己影响力所及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引导一种更注重实质正义、更贴近民情的司法倾向。
处理完此事,朱炎又将目光投向舆图。湖广南部的张献忠依旧是个巨大的阴影,朝廷的粮饷催促也未曾间断。内政的深耕细作,离不开外部环境的相对稳定。他必须时刻关注着各方动向,在埋头种田的同时,警惕着可能到来的风雨。
信阳的秋日,就在这刑名度量的思索与内外局势的权衡中,悄然流逝。每一份文书,每一次召见,都在一点点地塑造着这片土地新的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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